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:
一、個人會員:凡設籍臺北市、新北市或基隆市,或於上述三行政區域工作,贊同本宗旨、年滿二十歲、有行為能力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二、團體會員: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臺北市、新北市或基隆市公私立機構或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,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2人,以行使權利。
三、永久會員:凡個人會員捐款超過新台幣一萬元者,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之「永久會員」。
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 八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。
第 十 一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 十 二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
第 十 三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,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會員欠繳會費滿2年,經函請繳費逾2個月仍不履行者,即視為自動退會,不得參加各種會議、當選為理事、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。